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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6月底前由征集工作小组根据本馆建设情况、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以及完善藏品结构的需要制定征集计划。计划需报区文旅局审核并确定。
二、征集工作小组应会同相关人员在通过田野调查和社会调查收集拟征集对象信息后,初步判定是否符合征集需求。如符合,应及时报告文旅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开展征集的前期联络工作。一旦开展征集,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
三、初步确定征集意向后,工作小组应组织鉴定专家对拟征集对象的真伪,时代以及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征集预估价格,借展价格等要素通过鉴定会的形式进行科学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四、征集工作小组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五、单件藏品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区文旅局“三重一大”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征集;不超过5万元的,须经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方可实施征集。低于5000元的小额度网上拍卖,可采用快速程序,在收集信息后,经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即可实施征集。在实施征集过程中涉及以下情况:
(1)有价收购 计划征集的藏品,如为藏家转让,由藏品管理部负责联络,并同藏家商谈价格和转让意向书内容;如为拍卖品,收购价格以拍卖成交价(含拍卖佣金)为准,如委托经纪人参与拍卖,可按行业惯例支付相应的委托服务费。上述两种方式价格等于或低于征集预估价格实施购买,高于征集预估价格一般取消征集。藏品征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2)接受捐赠 捐赠的藏品由藏品保管部办理相关接收手续,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应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妥善收藏和保管捐赠品,并认真履行对捐赠人做出的相关承诺。重要捐赠或捐赠人有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的,可举办捐赠仪式。
(3)接收执法部分移交 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具体移交手续和移交办法参照《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的移交办法》执行。
(4)藏品调拨、交换 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支付验收 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藏品管理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办理移交手续由征集小组人员、总账管理人及库房保管员三方按照移交清单共同完成点交工作,向总帐管理员办理移交,总帐管理员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移交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