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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嘉定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嘉定博物馆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定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定博物馆是嘉定集收藏、保护、陈列、研究于一体的地区性综合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嘉定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服务),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
第四条 嘉定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嘉定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嘉定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嘉定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物)。
(二)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六条 嘉定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嘉定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嘉定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嘉定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嘉定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妥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嘉定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嘉定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收藏证书。
(二)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宣传。
(三)举行捐赠仪式。
(四)捐赠文物用于展出时展览铭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九条 嘉定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嘉定博物馆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捐赠资金用于文物征集和保管、场馆建设、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嘉定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嘉定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一条 嘉定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嘉定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嘉定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嘉定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四条 捐赠人向嘉定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嘉定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嘉定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定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