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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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成立文件及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21 13:3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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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定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营造开放、合作、交流、包容的学术氛围,特设嘉定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研究、咨询交流、评议评审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应为嘉定博物馆的展览策划、藏品研究、科研规划、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等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撑,对嘉定博物馆学术定位和未来学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嘉定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嘉定博物馆领导和与馆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根据嘉定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或委员个人情况,可适时增补或更换委员。

第五条 如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本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重要学术事项及相关议题,可外聘业内相关专家参与咨询、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专题工作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临时性专题工作组的讨论意见可供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嘉定博物馆研究部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嘉定博物馆科研现状和相关学术领域发展趋势,制定嘉定博物馆学术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促进嘉定博物馆发展的合理建议。

第九条 对嘉定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展览主题的确定,以及展览内容、设计方案,予以学术把关。

第十条 审议嘉定博物馆的重大科研课题立项,并对学术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嘉定博物馆藏品征集方向提出建议,对新增藏品的分类、断代、命名等工作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二条 对嘉定博物馆馆刊、展览图录等出版物等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三条 评审嘉定博物馆的科研成果,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或完成的专业项目作出学术评价。

第十四条 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完成嘉定博物馆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学术任务。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嘉定博物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相应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经嘉定博物馆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十九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对嘉定博物馆业务及学术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关心和支持嘉定博物馆的业务建设和学术发展,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提供有益于嘉定博物馆发展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委员发言内容,以及嘉定博物馆提供的所有工作情况或所知悉的业务资料、档案等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委员以嘉定博物馆名义在馆刊或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鼓励委员以嘉定博物馆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如系嘉定博物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以嘉定博物馆名义发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七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业务工作。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前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题,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

第三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复议:相关当事人提出复议,并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请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