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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公共文化群众参与机制,结合嘉定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现状,嘉定博物馆组建公共文化服务议事会(博物馆之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嘉定博物馆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是在嘉定区文旅局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三条 建言献策。听取和收集群众对嘉定博物馆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群众文博方面的喜好和需求,及时反映民情民意,为文博工作开展提供建议;对嘉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事项等提供意见建议。
第四条 辅助决策。就嘉定博物馆日常工作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建议,为领导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监督评议。对嘉定博物馆服务设施、活动开展、项目运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和监督;对议事会(博物馆之友)会议通过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会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第六条 宣传推广。利用议事会(博物馆之友)的成员构成优势扩大宣传,营造有利于文博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立足议事会集体讨论的议题,深入广大居民,团结和带领群众积极参与嘉定博物馆的建设和服务,形成合力。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由议事员、专家组、秘书处三方组成。
第八条 议事员(博物馆之友)由社区居民、文化志愿者、文化团队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组成。
第九条 专家组由文博界方面专家及知名人士组成,为议事会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议事会的日常运作,包括会议召集、会议记录、档案管理、议题意见通报及采纳情况,以及后勤工作等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议事员(博物馆之友)的产生。议事员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评选。
议事(博物馆之友)团成员的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
2.在嘉定生活、工作、学习;
3.自愿参加;
4.熟悉和热爱博物馆事业,具备一定的文博基础知识;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6.遵守社会公德,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
7.甘于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嘉定博物馆事务;
8.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的产生。专家组成员由文博展览界专业人士组成。议事会成立后,专家组成员由嘉定博物馆推荐或聘请。
第十三条 秘书处成员产生。秘书处常设负责人一名,由嘉定博物馆进行人员指定。
第十四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对不愿、不能或不宜担任议事团成员的,要及时调整和补选。
第十五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成员管理
第十六条 嘉定博物馆对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授予议事员(博物馆之友)聘书。
第十七条 议事会依据议事(博物馆之友)团成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兴趣爱好等进行组别划分,列入嘉定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中。
第十八条 议事会将定期分批对新进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进行议事会(博物馆之友)章程、工作流程、议事(博物馆之友)规则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每年应至少参加全年活动的三分之二次议事会相关活动,全年不参与活动、不向议事会提供建议的,将对其议事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为议事会提供专业知识支持时,需遵守议事会章程、工作流程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在负责议事会的日常运作、日常管理、筹备召开议事会议时,需遵守议事会章程、工作流程。
第六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及奖励:
1.提出议事会职责范围内议题的权利;
2.参与议事会会议,听取议事会工作报告及总结的权利;
3.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4.对议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的权利。
5.对表现突出的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提供参观服务等适当的激励方式。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积极参加议事会开展的相关活动;
3.遵守议事会(博物馆之友)章程、工作流程、议事(博物馆之友)规则;
4.对议事会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5.全面、真实反映群众在文博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6.尊重其他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给予议事会议事范围内议题建议的权利;
2.给予议事会议题专业支持的权利;
3.参与议事会会议,提出相关见解,听取议事会工作报告及总结的权利。
专家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议事会(博物馆之友)章程、工作流程、议事(博物馆之友)规则;
3.给予议事会相关议题专业支持;
4.尊重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秘书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议事会进行日常运作、日常管理的权利。
秘书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议事(博物馆之友)章程、工作流程、议事(博物馆之友)规则;
3.负责议事会的日常运作、日常管理、议事(博物馆之友)会议召开;
4.尊重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七章 议事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议事会适用于与嘉定博物馆相关的议题讨论。包括博物馆发展规划、博物馆服务开展、博物馆设施建设、博物馆活动开展等领域。
第八章 议事原则
第二十六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所议事项必须符合嘉定区居民的公共文化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嘉定区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所议事项要逐项进行讨论。
第九章 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第二十九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成员应按时参加;或有1/3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议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三十条 经议事会秘书处同意,非议事会成员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列席人员在会议召开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7天将会议议题通知议事(博物馆之友)团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保证议事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三十三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群众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可以向议事会提出议题,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嘉定博物馆的工作范围。
第三十五条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六条 议事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议事会全体成员1/5及以上成员提出的议题。
第三十七条 议事会秘书处受理议题后,应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议事会审议。经审查不同意提交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审查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开制度。实际到会成员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进行。
议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必须报经议事会秘书处批准。
第四十条 议事会表决制度。所议事项必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人员同意,方能形成意见或建议。
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成员培训制度。议事会应定期对成员进行培训,以提高议事会(博物馆之友)成员的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
第四十二条 通报制度。每次议事会议上,对上次议事会议讨论事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保证议事会成员知晓讨论议题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议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