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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委员更好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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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政协修订委员履职评价办法

“连续两年未达到履职标准分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委员,视为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由政协常委会依章作出处理。”420日,嘉定区政协发布修订后的《政协上海市嘉定区委员会委员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引导、激励政协委员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办法》共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评价实施范围、评价主要内容、评价量化标准、评价组织实施和评价结果运用。

关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情况、常委出席区政协常委会会议情况;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委员参加专委会和界别活动情况;委员参加街镇“协商于民”政协委员工作站活动情况;委员提交提案情况;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委员参与政协课题调研情况;委员参与其他履职活动等。

关于评价量化标准,《办法》明确,委员的履职情况按14个项目量化计入履职档案,无特殊情况,常委、委员年度履职得分标准应分别达到70分、60分。具体分值由14项内容构成: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参加(列席)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列席区政协主席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参加专委会、界别活动、“协商于民”政协委员工作站活动;参与聚“嘉”云议政活动;承办区政协相关会议、活动;其他履职活动;提交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与区政协课题调研;担任特约监督员;撰写文章获得发表;委员履职积极、特色突出、成效显著。

关于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委员年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各项目得分合计,计分起止日期为上年度121日至当年度1130日,评价结果汇总后适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有关方面。评价结果作为区政协开展各项表彰、提出委员调整建议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等的重要依据。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当年度7月、10月分别对履职积分低于标准分50%、未达到标准分的常委和委员,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并向委员所在专委会、界别负责同志和委员推荐单位进行通报。经提醒年度履职仍未达到标准分的委员,由对口联系的区政协领导负责约谈。

记者 游思静 通讯员

《联合时报》2023-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