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10006上海新江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10006
案件名称:上海新江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新江宾馆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590428735K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纪林
主要违法事实: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