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10043影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10043
案件名称:影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影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W4D87A
法定代表人姓名:樊素梅
主要违法事实: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没收电影设备肆套;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