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10059上海呦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10059
案件名称:上海呦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呦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UD6U6C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晓欢
主要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