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10070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10070 |
案件名称: | 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756119378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植兵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