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30003上海游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30003
案件名称:上海游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游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7BKKKQ3F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文活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游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