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30005上海嘉银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30005 |
案件名称: | 上海嘉银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嘉银宾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MA1GT7KY6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龚丹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嘉银宾馆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