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30017上海永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30017
案件名称:上海永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永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UMB31A
法定代表人姓名:钱涪俊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永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贰元;三、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