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30050上海申翔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30050 |
案件名称: | 上海申翔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申翔宾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060908643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虞文利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申翔宾馆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