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30052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沁怡茶坊(赵伟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30052 |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沁怡茶坊(赵伟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沁怡茶坊(赵伟忠)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600387124(工商登记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伟忠 |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沁怡茶坊(赵伟忠)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贰佰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