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0003上海逖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40003
案件名称:上海逖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逖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X6Y73K
法定代表人姓名:单鹏飞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逖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海逖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