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0017姜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40017 | 
| 案件名称: | 姜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姜奇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姜奇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定区嘉唐公路1256号5幢4层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2011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壹元; 二、责令关闭。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没收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7月0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