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0023上海峰法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40023
案件名称:上海峰法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峰法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XBCMXG
法定代表人姓名:夏思黔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峰法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贰角;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没收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