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0027李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40027
案件名称:李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李峰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并获得违法所得为47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柒佰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没收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