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0027李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40027 | 
| 案件名称: | 李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峰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李峰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并获得违法所得为470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柒佰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没收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9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