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50002季传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50002 | 
| 案件名称: | 季传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季传洋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季传洋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嘉定区安亭镇联西路65号四楼营业场所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 二、责令关闭。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3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