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50007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浩扬台球室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50007
案件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浩扬台球室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浩扬台球室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310114MAE3B1D517
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浩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浩扬台球室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1个,已构成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