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50018上海毅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250018 |
| 案件名称: | 上海毅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毅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MACYMHLXXU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延川 |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毅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