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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法治宣传(一)

发布时间:2020-04-21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问:发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述法行为怎样举报?

      答: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18;

2、来访举报:举报人可携带相关举报材料到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进行举报,地址为永嘉路383号;

3、网上举报:在“上海文化市场执法网”中点击“举报投诉”菜单,进入网上举报页面,填写完举报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信访举报:举报人可将相关举报材料邮寄到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进行举报,地址为永嘉路383号,邮编为 200031。

 

二、问: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三、问: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答: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四、问: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 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 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问:互联网上哪些内容属于互联网出版?

     答: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六、问:要销售电脑软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电脑软件属于电子出版物的,经营电子出版物应申领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七、问:什么是出版物?

     答: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八、问:非违法音像制品如何鉴别?

      答:鉴别方法:

(1)看包装、版号等事项。即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是否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进口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无上述事项为涉嫌非法音像制品。

(2)看音像制品是否标有“激光数码存 储片来源识别码”,简称SID码。如出现“无码”、“烫码”、“磨码”等情况,应初步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

(3)看进货、发行渠道。经营者不能说明进货渠道,提供有关进货单据的音像制品,多为涉嫌非法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