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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整理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26 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接到多起区12345热线办(网格化)、市民热线、区信访办等多渠道关于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的举报投诉,针对这一情况,大队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具体情况研究如下:

 

一、涉及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办科教发〔2022〕22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五)《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1号(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管理办法》、《意见》明确了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属于的培训机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根据《意见》第13点坚持从严审批机构的规定,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三、《管理办法》、《意见》、《工作通知》、《实施意见》及《实施办法》明确了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及执法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校外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一)根据《意见》第28点明确部门工作责任的规定,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试点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二)根据《工作通知》中落实部门分工的规定,已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尽快完成与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交接,强化工作组织保障和机制建设,加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已明确由教育部门作为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根据《实施意见》第三十二点明确部门工作责任的规定,落实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托街镇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日常检查和综合治理。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规定,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校外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四、《管理办法》、《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的预收费用监督管理制度、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督管理、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所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费监管)收费监督管理,包括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和预收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规范收费的监督管理,由所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督管理制度,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辅导培训预付卡纠纷(包括单用途预付卡纠纷)建议转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艺术培训机构的其他举报投诉建议转教育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