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043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4月2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关于组织推荐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的通知
各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及有关保护单位:
为加强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于4月启动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工作和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推荐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承人(团体)定义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承担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区级代表性传承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群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该区级代表性项目。
二、推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一)长期在本区从事某项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并承续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传承人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累计年限不少于5年,传承团体不少于10年。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三、推荐范围
(一)本次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范围
1、前十三批区级代表性项目中,尚无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人已去世、目前已无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2、前十三批区级代表性项目中,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总体年龄偏大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按照年龄偏大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人数适当补充推荐。
3、前十三批区级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但从严掌握。
每个项目保护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此外,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以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予认定。
(二)本次传承团体试点工作推荐范围
1、以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为推荐重点,团体以民间自主自发形式进行组织管理和运作。主要为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俗3类项目。
2、对以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为主要职能,或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的团体不予认定。
四、准备材料
1、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推荐表(见附件1、2);
2、推荐名单: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或区级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推荐名单(见附件3);
3、辅助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团体)或被推荐人(团体)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团体)或被推荐人(团体)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影音资料等;
五、材料提交
1、推荐表一式6份(其中至少2份为原件);
2、推荐清单原件一式1份;
3、其他辅助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2份为原件);
4、上述材料电子版本的U盘1个;
5、推荐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6、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凡超过时限(以邮戳为准),不予受理。
六、材料受理咨询
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 李南倩
寄送地址:嘉定区塔秀路33号 邮编:201821
联系电话:31220055*810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2025年版)
2.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推荐表(2025年版)
3.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推荐名单
4.辅助材料内容提示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2025年版).doc
附件2 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推荐表(2025年版).doc
附件3 第十四批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试点)推荐名单.doc